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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申办对象资格:申办资格:(设立)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待业青年、闲散人员)、离退休人员、企业下岗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申办资格:(变更)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申办资格:(注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申办材料:申办手续:(设立) 办理程序:办理程序:(设立) 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注册费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户3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为450元 变更名称、住所、法人代表、股东或投资人、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登记事项 各类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户,100元 价费字[92]414 外商独资企业150元 注销不收费 办理依据:办理依据:(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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