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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

  

  为进一步推进扩大出资者范围试点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则同意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的批复》(沪发〔2003〕60号)和市纪委、市工商局等五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试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的规定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会议精神,现就《本市在企业登记中扩大出资者范围试行意见》制定具体施行意见如下

一、从2003年11月10日起,经市工商局批准,条件成熟的区县可以开始扩大出资者范围试点工作。

二、扩大出资者范围适用于自然人在本市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出资入股的设立、变更登记。

三、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股东登记时,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阅读、填写《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交职业状况证明等文件材料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11条规定的五种人,包括: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也须填写《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自然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仅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聘用、委派、选举),并阅读、填写《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不需提交审查函等文件材料。

六、外省市自然人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时应提交的文件材料与本市自然人一致,不需提交暂住证等文件材料。

七、自然人申请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由名称登记窗口发放;申请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由登记窗口发放。《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作为登记材料归档。

八、自然人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原则上一户企业填写两份《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一份由所有自然人出资者填写,一份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填写。若自然人出资者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厂长)相同,也可以合并填写一份《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

九、原各类企业登记表式继续使用,其内容与现行规定不符的,以现行规定为准。新企业登记表式的使用由市局统一规定。

十、《企业登记告知承诺书》由市局统一印制。

十一、各分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应做好向企业申请人的说明解释工作。

十二、各分局登记机关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每月25日前向市局企业注册处报送统计数据。执行中遇有问题也应及时向市局企业注册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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